北京物资学院师德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进一步加强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
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
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申诉规定》《新时代北京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北京高
校教师师德考核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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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师德考核是对我校教师自觉践行新时代“四有”好
老师、“四个引路人”“四个相统一”的时代要求和恪守职业道德
情况的评定,并通过考核结果的反馈促使教师自觉提升职业道德
修养,践行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强化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
施教、以德育德的职业追求,自觉担当起新时代教师的神圣使命。
第三条
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要位置,师德考核要
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遵循教师职业发展特点,促进教师专业化
发展;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充分
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师德规范,不断提
高自身修养和师德水平。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师包括全体教职工。所指的师德主
要是指教师的职业道德,具体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
教学管理、社会服务中处理个人与教育事业、个人与学生、个人
与同事、个人与家长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时,所应遵循的
道德行为准则和规范。
第五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考核组织保障
第六条
健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教师
工作部牵头组织、协调、指导,各二级单位分工负责的考核工作
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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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管理师德考核工作,共同
承担师德考核责任,是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二级单位党政主
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考核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教师师德
考核工作。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师德考核的日常工
作,对各院(部)级党组织师德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师德
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
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院(部)级党组织成立师德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本单位教师的师德考核工作,确定师德考核初步意见和考核档
次。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等级
第九条
考核依据《新时代北京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内容包括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
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
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等十个方面,全面考核教
师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师德表现。
第十条
师德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四个档次。凡教师出现《新时代北京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所列“负面清单”行为的,该教师师德考核档次确定为基本合格
或不合格。院(部)级党组织师德考核优秀档次比例原则上应不超
过本单位参加考核总人数的 20%,其中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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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级党组织为 20%,其他院(部)级党组织为 15%。只有师
德考核优秀档次者才有资格参加校级及以上师德先进评选。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师德考核依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 党委教师工作部部署师德考核工作,由各院(部)级
党组织师德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具体考核工作。
(二) 学校制定《师德考核评价表》,考核采取学校主导与院
(部)级党组织自主相结合、教师个人自评和单位考评相统一。
(三) 各院(部)级党组织师德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
师德评议,可采取个人自评、同事互评、学生测评、综合评议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师德考核工作小组要注重教师日常师德表现和
遵守纪律、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综合分析师德评议的结果,对
照有关规定,确定师德考核初步意见和考核档次,经党组织委员
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党委教师工作部。
(四) 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各院(部)级党组织
上报的师德考核初步意见和考核档次,经集体研究,提出师德考
核结果,并将结果反馈至院(部)级党组织。
(五) 各院(部)级党组织应将考核结果通知到每一位被考
核教师,经教师签字确认后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六) 对拟作出师德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应当告知当
事人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依据,听取教师本人意见,提出改进建议,
坚持正面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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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师德考核结果出现较大争议时,应根据相关部门实际
调查情况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硏究确定。考核工作结束后,将考核
结果上报上级师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师德考核结果纳入教职工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师德考核结果运用于教师管理和职业发展全过
程,作为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工资晋级、干部选任、
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学习进修、评奖评优等工作中的
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凡在师德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的教
师,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晋升薪级档次和享受各种待遇;凡在师德
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教师在参与学校有关奖励或荣
誉称号的评选时优先。
第十五条
经学校认定师德考核基本合格的教师,年度考核
结果只能为基本合格,不能评为合格及以上档次;师德年度考核
不合格的教师,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对有严重师德失范行为、影响恶劣者,按有关规
定予以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撤销教师资格、解聘等处理,涉及
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在师德考核过程中,健全完善教师权利救济制度,
确保救济渠道畅通。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有异议的教
师,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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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或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复核、申诉处理决定
不服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
诉。
第六章 考核监督机制
第十八条
以师德年度报告、抽查等方式定期排查二级单位
教师师德状况,及时发现不良倾向与问题。各二级单位发现有违
反师德规范的情形,要及时向党委教师工作部报告。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要密切关注网络师德與情,对涉及本
部门的重大师德网络事件,要迅速展开调查,及时回应并报学校
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学校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元立
体的师德师风监督网络体系。
师德投诉举报平台设在党委教师工作
部。
第二十一条
各院(部)级党组织应依据本办法,切实负起
责任,全面、认真做好师德考核工作,对师德考核过程中有徇私
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
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物资学院
师德考核办法(试行)》(物院党发〔2018〕40号)自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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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物资学院委员会
2019 年 6 月 28 日